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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订)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5月28日南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8日南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9年7月3日南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常委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具体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全市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方案;

  (四)听取、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审查、批准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

  (五)听取、审议全市年度预算的实施情况,审查、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及决算,与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的同时,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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