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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9修订)


  (十二)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十三)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讨论决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十四)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工作及建议事项。

  (十五)研究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提出的重大申诉、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并报告常委会会议。

  (十七)审查常委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关于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或者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审查公安、司法机关关于对市人大代表实行逮捕或刑事审判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研究决定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事项。

  (二十)研究决定常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常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题及列席人员,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草拟,提请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在主任会议召开时由主持人征求主任会议成员意见确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议案时,有关部门或者提案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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