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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9修订)

南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9年10月14日南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南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决定问题,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直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本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对常委会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和日程草案、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以及会议其他有关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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