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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9〕23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更好的发挥税务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对我省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鉴证范围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鉴证报告等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除上述条款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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