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通知
(漯政[200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和《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漯政〔200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本市区域内社会化投资建设城市广场、道路等‘△’等设施地下人防工程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投资方需向监管部门指定的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打入不低于项目总投资50%的建设资金,由投资方和监管部门共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使用协议,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项目建设。
二、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规定提供担保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人防工程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各按工程造价的2%向指定银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防部门通知银行解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利息。
四、对于没有缴存专用资金以及没有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人防工程项目,必须补缴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五、投资方有不履行项目投资、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不良行为的,列入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由人防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漯河人防建设市场,5年内不得投资漯河新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人防工程施工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列入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的,除清退出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外,2年内不得承接漯河市人防工程项目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