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的函
(漯防办[2009]61号)
市建委: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根据《
人民防空法》,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国动委、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程序的通知》(漯政〔2008〕90号)的文件精神,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应先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审批手续。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峻工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峻工备案手续。请贵单位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