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防办[2009]6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人民防空法》、《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式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程序的通知》(漯政〔2008〕90号)精神,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经市人防办和市房管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把人防审批手续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的要件(前置条件)进行受理,无人防审批手续不予受理。
二、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须持《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易地)项目审核意见书》(房屋预售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持《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易地)项目审核意见书》(房屋产权联)办理房屋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