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成功补贴申请表》、《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建档补贴申请表》、《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建档人员花名册》;
2、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凭《居民身份证》)、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出具的参保凭证;
3、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务协议或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合伙经营的,根据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实际吸纳失业人员的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三)贷款的办理程序。贷款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推荐,担保公司审核和承诺担保,承办银行核贷和发放贷款。
(四)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资料:贷款申请报告、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小额担保贷款委托申请表》。
(五)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贷款者本人能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者不能直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固定场所、固定收入和固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和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合伙经营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报告(含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含合伙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3、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