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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学生《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3)《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高级)原件及复印件;

  (4)学员《培训券》;

  (5)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培训机构代城乡劳动者申报补贴资料。

  (1)《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补贴申领表》、《开班申请表》、《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代为申请协议书》;

  (2)学员《培训券》、《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高级)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或社保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第七条 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对象。

  1、毕业5年内,未就业且已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普通高校、中职毕业生;

  2、承担青年职业见习任务的见习基地。

  (二)见习及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经认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参加3至6个月的职业见习。见习学员及基地补贴标准如下:

  1、见习学员补贴标准。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学员,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符合规定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2、见习基地补贴标准。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补贴,属于第二产业的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它产业的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基地补贴中含为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见习申请及基地认定。

  1、见习申请。申请青年职业见习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见习申请,经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录入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并推荐到职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

  2、见习基地认定。

  (1)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认定为见习基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承担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所提供岗位技术含量较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了可行的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见习,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

  (2)见习基地申报资料:《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单位简介、见习岗位简介、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认定程序。申报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评估认定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并通过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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