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补贴的期限。首次申报补贴时,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8年底以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在2009年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仍未稳定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一) 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困难企业:
1、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在申请岗位补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当年累计利润总额为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20%;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针对部分停工、歇工职工采取在岗培训、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的,其停工、歇工的职工在20人以上并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停工、歇工时间在1个月以上;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以企业实际发生停工、歇工人数和期限,按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停工、歇工职工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80%的,按申报停工、歇工职工人数的80%计算补贴人数。
(三)认定和补贴申报程序。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按参保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召集困难企业审定联席会议审定,并出具《成都市困难(停工、歇工)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拨付补贴。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应将困难企业的审定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认定和补贴申报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需要说明企业经营困难情况、稳岗措施、停工、歇工职工待遇等情况);
2.申请前三个月的税务部门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签章)、企业纳税税号、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3、停工、歇工职工花名册、银行盖章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4、企业银行开户资料。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岗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对象为本市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初级每人不高于500元;中级A类800元,B类1200元,C类1500元;高级A类1000元,B类1500元,C类2000元;企业在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在提足用够本单位职工教育基金的前提下,每人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元。中、高级培训专业分类按成办发〔2009〕34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