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的认定。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从事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灵活就业的形式,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
1、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劳动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
2、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经营服务项目和活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面向社区居民服务,有具体的服务内容。
(二)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正在从事灵活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
(四)灵活就业的确认和补贴申报程序。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需出具参加失业保险的证明),适时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并确认后,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提出补贴申请,并由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后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补贴的发放。每月末,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登记表》,将灵活就业人员上月的社保补贴划入个人储蓄存折。对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补贴划入银行代扣的储蓄存折。
(六)补贴的终止。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用;
3.终止灵活就业;
4.未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6.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
7.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如转为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在转为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后的15日内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告,不得故意隐瞒,骗领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