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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3、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

  4、本市安置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四)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月按补贴对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部分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企业,按其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补贴,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2000元,第三年每人3000元,每期满12个月后进行申报;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除对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同。

  (六)补贴申报时间和程序。社会保险补贴按月(个人可适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社会保险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七)补贴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及补贴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用人单位或社区盖章)、每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和银行账户资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需提交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和银行账户资料。

  (八)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未满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将其享受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其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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