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关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报送时效,决定自2010年2月份起,在全省17个市中各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是指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或比较敏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向省政府直接报告,同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仍按相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信息直报内容。信息直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信息直报时限。对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直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并实行续报制,直至处置工作全部结束。
(三)信息直报方式。信息报告以书面和网络报告为主(电话:0551-2601224 2601374,传真:0551-2602002,或通过党政专网邮箱Anhuiyjb@ahgov.cn),遇有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时,可先用电话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承担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主任是信息直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工作领导。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应急值守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值守报告工作。要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确保值班室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运行良好,不断完善信息报告的手段,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效率。
(三)完善报送规程。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