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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自行到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额的50%。

  3.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该单位每月100元岗位补贴。

  上述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8年底前已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继续给予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再延长1年。

  (十三)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规划指导好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等制度。

  各级政府要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为导向,依托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培训中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实施“222高技能人才工程”和技能振兴计划,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2.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订的标准执行。

  (十四)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并按省有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加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推动就业扶持政策落实。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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