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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一)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农村居民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新被征地人员,即各县(市、区)制定出台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确定的对象;

  (7)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求职登记人员。

  以上七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2.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卡)上予以注明。

  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3.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4.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动态管理和即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十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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