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加强与外地的劳务联系,提高劳务合作对接实效。鼓励企业到外地建立培训基地,健全引进外地劳动力的长效机制,帮助企业解决缺工问题。
(七)规范、协调好劳动关系。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和谐企业活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推广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断改善用工、务工环境。
(八)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逐级分解,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政策
(九)税费减免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上级政府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8年底前已审批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1.加强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有培训资质的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所有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
2.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各级财政可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