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牵头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已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小区综合管理业务培训;负责集中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综合性投诉;负责建立街道(乡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共同协商,及时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联席会议事项涉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指派代表参加相关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和换届筹备组工作,依法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应协助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开展服务活动,协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小区物业经理和物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辖区内住宅小区的评先评优工作提出意见。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合力做好社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三、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因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得对业主强制停水、停电,应通过平等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规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规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承接物业或退出物业时,应按照规定做好查验和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