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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四)住宅小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五)其他影响小区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擅自改变储藏间功能等各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五)侵占园林绿地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七)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八)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九)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十)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十一)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流动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的行政处罚权;(十二)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一)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二)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一)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二)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道路设施;(三)实施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交警部门负责查处:(一)开放式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二)配合住宅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整顿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一)依照相关规定自行或者配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材料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三)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一)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工业污水、工业废弃物;(二)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三)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其他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责查处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县级物业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部门机构设置中明确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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