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泉政文〔2009〕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物业管理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工作。加强物业管理,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发展和群众生活环境,而且对于深化平安泉州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促进物业保值增值,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组织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牵头整顿物业市场秩序,指导物业招投标活动,组织开展物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主管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及其他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审批前期物业服务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行使对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权,牵头整治辖区内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配合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工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执法管理事项(行为)具体即: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七)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八)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