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争取国家、省的优惠扶持政策,力争把有条件的省级试点镇列入国债资金扶持项目,把山区小城镇建设列入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补助项目,或通过多个小城镇捆绑建设项目的方法向银行争取贷款。要放宽重点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的范围,县城和县级市市区收取的费用,重点镇可参照执行。
(2)推行特许经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步伐,按照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行市场化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吸引民间投资的一个重要载体,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以资源(土地)合作建设等各种方式,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参与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住宅小区和服务性领域的建设和经营,允许投资经营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成熟的乡镇,也可以政府为投资主体成立运营公司,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项目。
3.城镇建设管理体制
(1)要健全县(市、区)、镇两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根据建成区面积和人口规模,设立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由县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委托其行使相应管理职能,以解决目前机构不全问题。要配齐配足人员,从高校毕业生招聘优秀专业人才,充实小城镇规划建设人才队伍。要建立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村镇建设提供技术服务。要结合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小城镇设立由县级行政执法局派驻的行政执法中队。要将交警职能延伸到小城镇镇区,加强城镇综合管理,经费由县、镇两级合理分摊。
(2)抓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小城镇的镇长、分管领导、部分技术人员,尤其是中心镇、示范镇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要继续推行小城镇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村镇建设助理员持证上岗制度。
4.住房制度
各地要引入市场机制,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经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产业化进程。鼓励和引导农民购买商品房,树立适度、梯次住房消费理念,激活城镇住宅市场。抓好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促进城镇一、二级住宅市场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