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从城镇景观、沿街建筑立面控制、环境绿化美化、镇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整治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等行为。积极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垃圾的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快农村旱厕改造,保护城镇环境。加强农房施工管理,不断提高节能意识,建设节约型城镇。
五、积极改革创新,加大扶持力度,为加快小城镇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改革和完善小城镇建设发展管理体制
1.土地制度
(1)要将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设立小城镇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县域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重点向县城和中心镇倾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优先统筹安排小城镇建设用地。要根据小城镇建设的需要,探索规划区内的集体用地转换为国有用地的先行先试政策。
(2)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用地整合,实行土地挂钩置换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将原城镇建设用地通过整理所形成的耕地,按100%比例折算抵作土地挂钩置换指标,作为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可在本县域范围内统筹,并允许跨年度使用。要认真盘活工业小区土地资源,大力清理整顿,用好、用活闲置土地。
(3)鼓励经批准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鼓励农民利用原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依法转换、置换小城镇的用地。对进镇区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的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乡镇政府要严格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禁止进镇区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区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2.投融资机制
(1)逐步加大资金投入,营造小城镇投资环境。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小城镇规划建设投入,营造小城镇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建设。市财政要根据财力,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800万元专款用于小城镇建设,由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采取以奖代补、跟踪考核等方式,重点扶持中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发展较快、建设较好的小城镇。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逐步提高小城镇规划经费在市、县两级规划专项经费中的比重,从各级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各提取5%的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小城镇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各地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小城镇土地出让收入和城镇建设维护费扣除上解、提取各项基金和各项税费后,返还30%以上给所在地镇政府,专款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