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对小城镇规划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组织技术力量,认真抓好小城镇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使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做好论证及报批工作。各乡镇还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及时做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景观设计工作,指导乡镇近期建设。乡镇建设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乡镇和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动工建设。

  四、加强建设管理,完善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一)积极探索统一建设方式。经济发达、条件成熟的小城镇及列为试点的小城镇和新市镇,要积极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分片实施、配套建设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基础设施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适度超前,统筹建设。城镇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一律禁止分散建设用地指标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单门独院住宅。对所辖分散、零乱的村庄,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群众自愿的原则,结合改旧建新工作进行迁并,引导向居住小区集中。条件成熟的试点镇可按有关规定成立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参与小城镇建设,也可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有选择地引进有资质、有实力的房地产公司对小城镇进行成片开发建设。

  (二)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建设项目管理。一是落实小城镇建设镇长责任制。二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程序组织建设,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三是加强乡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工程质量监督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乡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巡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四是要加强抗震技术审查,对小城镇辖区内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根据抗震等级进行审查,尽量避开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易发地带。

  (三)完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各地要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坚持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集中资金改造建设道路、通信、电力、给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文化、教育、娱乐、医疗、卫生、体育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晋江、洛阳江沿江,尤其是上游的小城镇建设应慎重选址、准确定位,优先保护水资源。相应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投入,配套齐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