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规划先行,进一步编制完善小城镇规划
(一)高度重视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修编完善工作。要科学合理地调整或修编小城镇规划,镇总体规划要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镇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的调整而及时加以完善。编制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要依据本行政辖区城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地把握小城镇的合理规模,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防灾和文物保护等各专项规划。在2011年基本完成镇域内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镇区规划编制工作。编制镇区规划,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突出特色,既要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又要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沿海或山区、经济发达或不发达地区、靠近城区或农村边远镇,编制镇区规划要有不同的要求和特色。人口规模达到3万以上的镇区应具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明确行政、科教、商业、居住、文娱、医疗、企业生产用地等功能完善的规划组织结构。镇区规划布局要坚持功能分区明确、优化布局结构的原则,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各功能区之间要联系方便。强化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确定近期建设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以及规划实施步骤与措施。镇区用地应形成卫生、安全、安静的外部环境,避免污水、垃圾、噪声等污染,要采取防火、防震和防止次生灾害蔓延的规划布局措施。在2011年基本完成全市小城镇镇区规划。要开展小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推进农村危房和石结构房屋改造。
(三)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镇域或镇区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及古民居、古树名木等,要在评估的基础上,加强保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循序渐进、有机更新,避免不加评估论证就盲目拆旧建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原则和重点,协调名镇(名村)新区发展与旧区保护的空间关系,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延续闽南传统建筑风格,充分体现地域、文化背景和自然风貌特色,形成独特的建筑景观风貌。对保护规划中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的环境、街区,要建立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挂牌公示。对保护范围内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和维修必须制订整治和维修方案,经组织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整治和维修。对名镇(名村)的利用,要按照规划进行科学评价、合理开发、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