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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推进小城镇建设

  (一)我市的小城镇建设划分为5个层面:

  一是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按“一湾两翼三带”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进行建设,其中中心城区(即98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制镇,应根据中心城区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二是现有 8个全国小城镇工作试点镇,要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按试点工作要求做好规划建设。

  三是中心城区周边具有一定建成区和人口规模且有一定产业支撑的建制镇,全国性的产业基地、市场中心及区域性交通枢纽所在地,可探索建设新市镇。如晋江市金井镇、英林镇、龙湖镇、深沪镇、永和镇、内坑镇;石狮市永宁镇;南安市官桥镇、洪濑镇;惠安县东桥镇、东岭镇等。新市镇应按小城市的标准进行建设,具有布局合理的商业、医疗、教育、文化娱乐设施,力求达到环境优美、功能完善、配套齐全、宜居宜业。

  四是沿海其他小城镇,要按中心镇的要求加强规划建设,积极发展特色小城镇。

  五是山区小城镇要继续实施发展“大城关”和中心镇战略,结合造福工程,逐步把偏远地区和地质灾害点的群众迁移到县城或中心镇集中安置,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对人口较少、建成区较小的山区小城镇,鼓励适当整合。

  (二)要坚持分类指导和试点先行。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水平、地理条件、区位特点、资源状况以及发展潜力,注重资源和环境的可协调性,着力促进小城镇从数量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当前,要继续着力抓好全国、省级小城镇工作试点镇、省级重点中心镇建设试点的各项工作,加大扶持和引导力度。支持条件成熟的镇撤镇改为街道办事处,从根本上完成这些区域“农民”向“市民”的转变。要以县城所在地周边和沿路、沿江、沿海的小城镇为主,选择一批区位优势突出、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具有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中心镇,继续进行试点。

  对经济相对欠发达,条件不太成熟的小城镇,可先抓好规划和重点整治工作,优化软环境,大力发展经济,为全面推进小城镇发展创造条件。对经济发达、条件成熟的小城镇,应给予重点扶持,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科学合理定位,适度扩大镇区规模,并从拓宽筹资渠道、改革建设方式、强化城镇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小城镇建设发展新路,积极参与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乡镇等创建工作,促进人居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各地要及时总结不同类型小城镇试点工作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典型,使试点小城镇真正起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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