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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14.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5.参保的大学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每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分担一定比例。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三级医院为250元,二级医院为150元,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从第二次起住院不再设立起付线。属于规定范围内全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费用。

  16.参保的大学生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在医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80%给予支付。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予以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待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实施。

  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000元。

  17.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分为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门诊乙类特殊病种。其中门诊甲类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血友病、门诊危重病的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及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伤害(除依法由法定责任人承担外)等。门诊乙类特殊病种有:高血压病Ⅱ期和Ⅲ期、糖尿病Ⅰ型和Ⅱ型、慢性心功能衰竭(Ⅱ、Ⅲ级)、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支气管哮喘等。

  18.对连续缴纳泉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满两年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大学生,在参保期间生育的,按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19.大学生医保一个医保年度的节余基金超过10%以上,原则上将根据当年参保大学生住院的实际情况,按比例给予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大学生第二次补偿;基金节余少于10%,可滚存到下一个年度一并使用。

  六、医疗服务管理

  20.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参保大学生必须在医疗定点机构看病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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