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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2009修正)

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
(2001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8月27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实施基础教育的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财政、发展与改革、税务、物价、审计、城建、国土、收费、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础教育投入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基础教育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按照预算足额投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基础教育投入来源稳定,并逐步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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