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划基础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配建和扩建基础教育学校,所需投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从城镇建设投资中筹措。基础教育学校所需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拨。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缓等优惠政策。”
八、删除第十四条。
九、删除第十八条。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小学校可以兴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中小学校需要勤工俭学生产劳动基地时给予支持,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基础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编入年度预算。”
十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基础教育学校收费应当持有物价行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学期在媒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基础教育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达到有关招标投标规定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十七、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城乡教育费附加”均修改为“教育费附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地方教育费”均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