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教育、财政、发展与改革、税务、物价、审计、城建、国土、收费、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础教育投入的有关工作。”
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按照预算足额投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四、第七条修改为:“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
(一)人民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教育事业费;
(二)人民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基本建设投资;
(三)教育费附加;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资金;
(六)基础教育学校依法收取的费用;
(七)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
(八)社会捐赠、教育引资、资产盘活和扶困救灾专款等;
(九)各种物化投入;
(十)法律法规允许筹措的其他资金。”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及发展需要,提出基础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教育部门预算。”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