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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豫政〔2010〕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于2009年8月17日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

  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和全国一样,面临的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尽管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有关责任主体、经费来源、程序、内容、实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着力点,将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作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点,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出发点,这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环境问题,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围绕“一个载体、三大体系”战略部署和“十二五”有关工作安排,我省将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重大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保障上述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作用。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执行。

  二、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统称综合性规划)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并与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我省各类规划的编制实际,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今年和“十二五”期间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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