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各市州政府要严禁没有资金来源上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严禁借群众要求名义上“政绩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乡村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2006年以后违反规定发生的债务,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超财力、超标准搞建设形成债务的乡村,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作假账,虚报债务,骗取化债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财力。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政府运转经费,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组织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村组干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干部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建立乡村两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控制乡村债务的政策建议。
六、不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