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思想政治工作处。
承担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承办禁赌、关心下一代具体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科研协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术期刊的监督管理;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语言文字管理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出国留学、来华到甘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工作;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含高校工委8名)。其中:厅长1名(兼高校工委书记)、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高校工委副书记)、纪检组长1名(兼高校纪工委书记)、总督学1名(副厅级)、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厅长兼)、高校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41名(含高校工委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省政府督导团办公室和原核定的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中共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省委办发〔2002〕3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