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安全职责,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浙交〔2009〕14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和应急保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形成高效顺畅、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对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完善应急救援机构,提早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设、施工单位等要共同建立与交通主管部门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机制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充实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经费,实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和装备“五到位”。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逐步在各县(市、区)设置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形成健全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督促并支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创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建立起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质量监督队伍。
五、强化风险管理,开展重大工程安全评估试点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期间各环节风险管理,2010年每个地市选择1项重大工程开展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对施工方案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施工单位要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完善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严格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风险。
(联系人:林军,电话:0571-83782836)
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