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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03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 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由原省经济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
  2.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包括研究提出全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划入全省无线电管理职责。
  4.划入省商务厅承担的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流通管理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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