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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三政〔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积极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城市改造步伐。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工业出城改造项目中,允许在净地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毛地出让”。
  二、鼓励闲置土地充分利用。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市场检查,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该追缴的追缴,土地该收回的收回;在规定时间内能开工建设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延长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限。受让人在足额缴纳保证金并依法摘牌、草签出让合同后,土地出让金可按约定比例在1年内付清。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建设部门按照规划,分期实施,可以核发手续,允许动工建设。
  四、大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住房满2年,对外转让的暂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对外转让的,暂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市房产管理部门要盘活存量住房,尽快出台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妥善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五、强化职能部门服务意识。市国土资源局由每双月20号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调整为根据需要即时出让公示,并尽量缩短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市建设部门要加快办理宗地规划审批手续,小项目的审批时间不超过10天,大项目不超过15天,包括公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实施收费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等收费,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
  七、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住宅建设成片开发,配套建设规范小区,鼓励高层建筑,停批多层建筑,控制小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日照时间设计控制标准可参照大城市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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