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支持科研单位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古茶树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古茶树资源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古茶树病虫害防治和分类管理等技术指导,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对景迈、芒景古茶树上衍生的特有药材“螃蟹脚”,实行单数年采摘,严禁在双数年采摘、收购、加工和出售。
第十二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古茶树折枝、挖根、剔剥树皮;
(二)盗伐树木、毁林开垦;
(三)搭棚、建房、挖沙、取土;
(四)砍树取蜂、采摘果实、采集药材;
(五)丢弃废物、倾倒垃圾;
(六)施用化肥和农药;
(七)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八)猎捕野生动物等。
第十三条 对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盗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