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9号)
《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广播电视警报插播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警报通信监督检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人防警报通信监督检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依法安装人防警报设施,或者根据需要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