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当地情况,科学确定用水水源次序,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由相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上报批准后公布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对危及水质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防护地带的巡视和对水质的监测,发现危及水质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松花湖等水源地及其上游水域的水质保护。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投资。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安装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必须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一户一表。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管理计量。
水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出户安装在管廊井(室)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