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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发展蒙医药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发展蒙医药条例
(2009年2月2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20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蒙医药事业,加强蒙医药管理,发挥蒙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蒙医药包括蒙医医疗和蒙药。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和蒙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继承、保护、扶持、发展蒙医药的政策。

  第四条 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蒙医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蒙医药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蒙医药专职管理人员;

  自治县民族、财政、经贸、质量技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做好发展蒙医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蒙医药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蒙医药医疗研究机构中从事医疗、制剂和科研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财政应当给予全额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发展蒙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建设。

  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蒙医药建设与发展方面的资金支持和政策照顾。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蒙医药的独特疗效和作用,扩大蒙医药的影响。

  第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将蒙医诊疗服务项目和蒙药纳入自治县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可高于中、西医药费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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