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管理局、市考核办
(十五)创新产业集聚区项目环评管理机制
28.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除需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外,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经省环保部门审查后,符合规划的具体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对已入驻产业集聚区,对水、大气等环境不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五年内分期实施;对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六)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29.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0.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力争取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1.对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环保部门要尽力争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2.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十七)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33.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八)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
34.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产业集聚区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