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0.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1.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一)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
22.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3.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
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农发行
24.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
25.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企业。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政府金融办
四、在建设用地和环境容量上给予支持
(十三)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
26.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27.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体系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通过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充分衔接、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良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把产业集聚区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纳入考核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位次和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及扩区升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