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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六)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
  13.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设公司制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七)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
  14.2009-2012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四年共筹措30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尽力争取,争取资金数额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5.2010-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集聚区省级扶持资金配套或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6.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聚集区管委会
  (八)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17.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房出租、产业集聚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税和金融扶持力度
  (九)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
  18.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规定,省级分成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县(市),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财政部门要抓好政策的争取和落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9.从2009年起,以2008年的财政收入为基数,产业集聚区新进驻企业所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五年内全部留在集聚区,满五年后,由地方财政与产业集聚区对半分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3年内由受益财政建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和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才、技术骨干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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