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储存设施,涉及到新、改、扩建的,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程序。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有仓储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换、发证时,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无仓储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换、发证时,可由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七、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2条第3款,属于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换、发证时,应提供由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八、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7号),换证单位应提供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证明,可不再提交应急预案原件。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一)禁止经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令第40号)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三)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控化学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