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安监化〔2009〕131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
为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进一步规范许可工作,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因经营单位自身原因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申请,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未办妥换证手续的,必须停止经营活动。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经营单位,发证机关对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7条第1款和皖安监化函〔2009〕27号、皖安监化〔2009〕111号文件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换证时必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要求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条件”。
三、根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第
24条第2款,成品油加油站新、改、扩建项目,直接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即可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四、根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
4条第1款,经营剧毒化学品同时又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只需领取甲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第4条第2款,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符合安全条件的,可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