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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州(地、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统一本州(地、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基金在州(地、市)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调剂使用,待遇支付标准一致,管理统一规范。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深人调查研究,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结余水平等因素,研究制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实施方案。要积极创造条件,于201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地、市)级统筹。
  三、全面推进州(地、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实现本统筹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标准、服务标准的统一管理。
  (二)要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设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 (地、市)级财政专户,以实现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每年由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县(市、行委)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向县(市、行委)下达基金征缴计划和医疗费用支出计划。
  (三)要按照资源共享、分级利用、加强管理、强化考核的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州(地、市)范围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和考核办法,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
  (四)要建立统一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抓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整合资金,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险网络系统、全省统一的应用软件,实现各统筹地区政策统一和待遇统一,做到监督、管理、服务相一致,逐步实现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目标。
  (五)要加强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建设。各地要提高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稳定各级经办机构队伍,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经办服务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
  (六)要高度重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地、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县级统筹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州(地、市)级统筹的实施方案。各地于 2010年6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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