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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一月)

  自2000年我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实施,全省逐步建立起了以基本医疗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各州(地、市)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政策不统一、基金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2009]60号)精神,现就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地、市)级统筹层次、实行州(地、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州(地、市)级统筹的必要性
  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省、州(地、市)、县分级统筹管理,共有51个统筹地区,不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和管理服务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参保人群的多寡而不尽一致。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之初,各地因地制宜、切合本地实际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办法,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保障本地区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的问题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的发挥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也不适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在全省实行州(地、市)级统筹,实现州(地、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集中管理使用,实现“五个统一”,即,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对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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