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印发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新广[2009]第139号)
《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了月24日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家书屋管理,确保农家书屋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农家书屋的社会效益,推动农家书屋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使“农家书屋”工程成为长效性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家
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辖内务区、县级市农业行政村、社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的农家书屋(含社区书屋、绿色网园),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家书屋是根据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建设的,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主要面向农村群众和外地进城务工人员,对读者无偿开放,具有完全公益性质。
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农家书屋建设和管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书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对农家书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制度,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冒用农家书屋名称、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六条 政府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下以财物形式参与农家书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被主管部门确认的参建者给予适当的名誉回报。
第二章 农家书屋建设
第七条 农家书屋建设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实施,同时在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配套建设以“绿色网园”为名称的电子阅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