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评估工作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在市民政局指导下,由协会研究制订。
附件:1.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
2.评估申请表
3.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附件1:
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
根据老年人身体自理能力情况开展评估,评估认定结论划分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得分0分-90分)和生活自理(得分95分-100分)。具体评估指标如下:
项 目
| 评 分 标 准
| 描 述
|
1. 大便
| 0=失禁或昏迷
5=偶尔失禁
10=能控制
| 经常失禁,或完全依靠别人帮助完成;
非病理性,失禁不频繁(每周<1次)
|
2. 小便
| 0=失禁或昏迷或需由他人导尿
5=偶尔失禁
10=能控制
| 经常失禁,或完全依靠别人帮助/导尿完成;
非病理性,失禁不频繁(每天<1次),或者需别人部分协助
|
3. 修饰
| 0=需帮助
5=独立洗脸、梳头、刷牙、剃须
| 不能独立完成洗头、洗脸、洗手、刷牙、梳头、剃须等个人卫生活动,需要护理员督促和协助
|
4. 用厕
| 0=依赖别人
5=需部分帮助
10=自理
| 需要在护理员协助下才能如厕或使用便盆,
在别人督促/帮助下可以完成,知道如何使用便盆和保持个人卫生
|
5. 吃饭
| 0=依赖别人
5=需部分帮助(夹饭、盛饭、切面包)
10=全面自理
| 取食困难,完全需要别人帮助或耗费时间过长;管饲饮食
需要别人协助取食或处理食物(如切碎、搅拌等)或只能使用汤匙进食
在合理时间内,独立使用餐具将食物送入口中、咀嚼、吞咽
|
6. 位置转移
| 0=完全依赖别人
5=需大量帮助(2人),能坐
10=需少量帮助(1人)或指导
15=自理
| 自己无法坐起或保持坐姿,只能在以卧姿进行少量的活动
自己可以保持坐姿,但依赖别人帮助才能坐起/起立/活动
借助少量搀扶或其他帮助等,可以自行完成床/椅面间的转移
|
7. 步行活动
| 0=不能动
5=在轮椅上独立行动
10=需1人帮助步行
15=独立步行
| 卧床不起,完全依赖别人帮助才能移动
需要用力协助才能站立、转移、行走
需要轻扶或口头指导等轻微协助
能独立或借助步行器等完成站立、床椅转移、在病房周围活动
|
8. 穿衣
| 0=依赖
5=需一半帮助
10=自理
| 不能或不会穿脱衣裤,完全依赖别人帮助
有多半动作(如系开钮扣、关、开拉锁和穿鞋)需要别人帮助
|
9. 上下楼梯
| 0=不能
5=需帮助(体力或语言指导)
10=自理
| 不能完成
需要别人的搀扶等帮助才能上下楼梯
可以自行或借助手杖、扶手上下一段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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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洗澡
| 0=依赖
5=自理
| 需要在别人指导或者帮助下才能完成
能够完成洗浴、擦干等动作,会使用龙头等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