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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本评估工作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在市民政局指导下,由协会研究制订。

  附件:1.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
  2.评估申请表
  3.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附件1:
  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

  根据老年人身体自理能力情况开展评估,评估认定结论划分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得分0分-90分)和生活自理(得分95分-100分)。具体评估指标如下: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描 述

1. 大便

0=失禁或昏迷

5=偶尔失禁

10=能控制

经常失禁,或完全依靠别人帮助完成;

非病理性,失禁不频繁(每周<1次)

2. 小便

0=失禁或昏迷或需由他人导尿

5=偶尔失禁

10=能控制

经常失禁,或完全依靠别人帮助/导尿完成;

非病理性,失禁不频繁(每天<1次),或者需别人部分协助

3. 修饰

0=需帮助

5=独立洗脸、梳头、刷牙、剃须

不能独立完成洗头、洗脸、洗手、刷牙、梳头、剃须等个人卫生活动,需要护理员督促和协助

4. 用厕

0=依赖别人

5=需部分帮助

10=自理

需要在护理员协助下才能如厕或使用便盆,

在别人督促/帮助下可以完成,知道如何使用便盆和保持个人卫生

5. 吃饭

0=依赖别人

5=需部分帮助(夹饭、盛饭、切面包)

10=全面自理

取食困难,完全需要别人帮助或耗费时间过长;管饲饮食

需要别人协助取食或处理食物(如切碎、搅拌等)或只能使用汤匙进食

在合理时间内,独立使用餐具将食物送入口中、咀嚼、吞咽

6. 位置转移

 

0=完全依赖别人

5=需大量帮助(2人),能坐

10=需少量帮助(1人)或指导

15=自理

自己无法坐起或保持坐姿,只能在以卧姿进行少量的活动

自己可以保持坐姿,但依赖别人帮助才能坐起/起立/活动

借助少量搀扶或其他帮助等,可以自行完成床/椅面间的转移

7. 步行活动

 

0=不能动

5=在轮椅上独立行动

10=需1人帮助步行

15=独立步行

卧床不起,完全依赖别人帮助才能移动

需要用力协助才能站立、转移、行走

需要轻扶或口头指导等轻微协助

能独立或借助步行器等完成站立、床椅转移、在病房周围活动

8. 穿衣

0=依赖

5=需一半帮助

10=自理

不能或不会穿脱衣裤,完全依赖别人帮助

有多半动作(如系开钮扣、关、开拉锁和穿鞋)需要别人帮助

9. 上下楼梯

0=不能

5=需帮助(体力或语言指导)

10=自理

不能完成

需要别人的搀扶等帮助才能上下楼梯

可以自行或借助手杖、扶手上下一段楼梯

10. 洗澡

0=依赖

5=自理

需要在别人指导或者帮助下才能完成

能够完成洗浴、擦干等动作,会使用龙头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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