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民福发〔2009〕478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京民福发〔2009〕117号)中给予收住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的规定,为做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现将《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09〕117号)中对收住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含会员制,以下简称机构,下同),在进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后给予资助的规定,为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部门和职责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以下简称福利处)主管全市评估工作,负责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民政局作为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参评机构申请,对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对机构提出的复评申请进行研究和办理。
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福利处委托,负责培训评估人员,规范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规程,承接具体评估工作,对作为评估对象的机构内老年人作出评估结论。
二、评估原则
(一)自愿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机构提出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申请。
(二)辖区适用。
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其评估结论和评估认定号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机构。
(三)复评终评。
针对机构提出异议的评估结论,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果。
三、评估标准
评估工作依据标准,按照《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附件1)执行。
四、资助认定时间
评估通过后,资助认定时间从机构申请评估当年1月份或老年人入住当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