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皖安〔2009〕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新闻单位: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特定区域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内以下区域及周边范围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1.机场城市建成区;
2.机场净空保护区;
3.森林防火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油气站(库);
6.高压供电设施设备;
7.通信设施设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场所)。
二、提高认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构筑物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
安全监管、民航、气象、公安、消防、林业、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要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教育、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宣传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
三、严厉打击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