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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林计发〔2009〕253号),加快推进我省林业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森林产品竞争力,培育和促进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的林业域集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9〕7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 试行 )

  产业集群化是当今世界产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也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林计发[2009]253号),加快推进我省林业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森林产品竞争力,培育和促进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分工的林业区域集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9]7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认定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区域林业产业专业化分工协作、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高产业竞争力为目的,提高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水平,促进产业规模、技术和品牌优势集聚,引导林业产业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我省林业产业。

  二、认定名称

  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或浙江省林业产业集群,实际名称根据产业特色确定。

  三、申报范围

  以县、乡为申报单位,也可由同一区域的2个以上乡为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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